恩比德目标从未改变,誓言率76人登顶NBA之巅|爱游戏赛事直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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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合同通常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,该程序由一系列法定环节组成:自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始,经投标人报价与投标,招标人组织开标、评标、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,最终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,在此过程中,承包人常面临不平衡报价、废标救济、中标后拒绝签约等关键问题,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其切身利益,爱游戏赛事直播本节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讨论。

  1. 不平衡报价的概念
    不平衡报价,是爱游戏电脑版指在投标总价基本不变的前提下,承包人人为调整各分项工程的单价:对预计先期施工或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分项报以较高单价,同时对后期施工或工程量可能减少的分项报以较低单价,其目的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实现资金提前回笼或获得超额收益。

  2. 不平衡报价的原理
    不平衡报价能够奏效,依赖于工程合同通用的单价估价原则,根据国内外标准施工合同惯例,当发生工程变更时,估价遵循“有相同单价从相同、无相同但有类似单价参考类似”的原则;在单价合同中,已完工程量的计量计价同样适用该原则,这意味着,若分项单价符合市场价格水平,承包人无法通过正常履约获得额外收益;而若在投标阶段刻意抬高或压低某些单价,则可能因实际工程量变动而获取额外利润。
    具体而言,“早收钱”通过提高前期施工分项的单价、压低后期分项单价实现,这在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的合同条件下效果显著,但在按形象进度或合同总价比例支付进度款的模式下则效果有限;“多收钱”则通过预先判断工程量可能增加或减少的分项,分别提高或降低其单价来实现,在总价合同下,该策略依赖承包人对变更范围及工程量增减幅度的准确预测;而在单价合同下,无论因工程变更还是爱游戏电竞直播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,只要分项工程量发生显著变动,即可能为承包人带来额外收益。

  3. 不平衡报价的操作要点
    不平衡报价的原理并不复杂,但成功运用需把握两大难点:
    (1)准确预测工程量变动趋势,在总价合同中,承包人可从图纸错漏、承包范围不清晰等处寻找可能变更的分项;在单价合同中,则可将图纸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逐项比对,识别可能发生数量偏差的项目。
    (2)合理控制单价调整幅度,一般建议调整幅度不宜超过30%,若调整幅度过大,在投标阶段易被发包人识破而影响中标;在施工阶段被发现,发包人可能采取反制措施,如对高价项目减少工程量;在争议处理中,法院亦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,依据市场价格重新估价,导致承包人无法实现预期收益,相关判例显示,报价过低的分项在变更时,发包人常提出异议,法院多按市场价格调整;而报价适中偏高的分项,法院则倾向于按合同单价执行,承包人由此实现不平衡报价之目的。

废标应对——对“中标难”与“难中标”的无奈与救济

“中标难”是市场竞争激烈的必然结果——工程项目有限而投标人众多;“难中标”则折射出市场不规范的问题,即便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,部分发包人仍可通过各种方式操纵中标结果,面对此类招标,承包人往往要么知难而退,要么抱持侥幸参与,即便运气极佳,如其他投标人开标迟到而意外入围甚至成为合理最低价者,也可能因标书中某一页文件为复印件等牵强理由被认定为废标,除忍气吞声外,承包人亦可依法寻求救济。

  1. 废标的概念
    废标,是指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,因未满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,而被否决,丧失继续参与评审程序资格的投标,根据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19条、第37条、第50条以及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》第20条至第23条之规定,废标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十一种:
    (1)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;
    (2)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;
    (3)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,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;
    (4)未按规定格式填写,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、无法辨认的;
    (5)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,或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(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);
    (6)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;
    (7)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;
    (8)以他人名义投标、串通投标、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;
    (9)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,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;
    (10)拒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、说明或补正的;
    (11)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。

  2. 废标的救济途径
    投标被牵强认定为废标后,投标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:
    (1)民事诉讼,招投标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缔约方式,若招标人及其代理人、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行为,导致投标文件被错误认定为废标,则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,受害人可依据《合同法》第42条之规定提起诉讼,请求损害赔偿,相关判例中,评标委员会以“投标人擅自变更法人委托人”为由判定废标,投标人诉至法院并成功获得救济。
    (2)行政投诉与复议,虽然行政主管部门无权直接认定废标,但对招标人及其代理人、评标委员会在认定废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享有监督权。《招标投标法》第65条规定:“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,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。”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》即为处理此类投诉的重要规章,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中发现涉嫌犯罪的,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,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,但此类案件举证难度较大,国内胜诉判例较少。

中标约束力——不签订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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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中标后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
    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,实践中存在争议。《招标投标法》第46条规定:“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,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。”一种观点认为,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已明确合同主要内容,定标即承诺,依据《合同法》第25条,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,故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已成立并生效,改变中标结果或放弃中标项目均属违约行为;而订立书面合同仅为对确认书的要求,另一种观点则认为,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虽已成立,但尚未生效,笔者赞同后者。《招标投标法》第46条关于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,与《合同法》第10条关于“书面形式”的规范意义不同,援引《合同法》第10条及第30条论证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,显属不当,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合同生效要件,即未订立书面合同前,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。

  2. 签订合同前违反招投标文件承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
    依据《合同法》第42条,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即缔约过失责任,中标通知书发出后、书面合同签订前,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,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8条之精神,此阶段若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,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,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,赔偿相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,某判例中,投标人轻信发包人中标承诺,在中标前进行了大量施工准备工作,最终未能中标,法院依据过错原则判令招标人赔偿投标人的部分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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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可就细节问题进行谈判
  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依据《招标投标法》第46条之规定,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,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,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工程价款、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,除上述三方面外,双方可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就细节性、商务性问题进行协商与明确,以增强合同的可操作性,但不得触及实质性内容的变更。

  4. 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可以拒绝签订“黑合同”
    在招标过程中或中标后,发包人常以各种理由要求承包人降低合同价格,若承包人同意,双方可能签订一份不备案的“黑合同”,尽管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情况下仍按中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,但“黑合同”的其他条款仍可能对承包人不利,尤其在承包人已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情况下,完全有权拒绝签订“黑合同”,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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